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 | 321014007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80001428993303321014007000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淮安市人社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8000142899330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
办理地点 | 淮安市清江浦区枚皋路6号;枚皋路6号人力资源大厦1210、1211、1213室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 7月15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10月1日-7月14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自然人,非法人企业
- 受理条件:
通过投诉举报、主动监察、上级交办转办、其他来源等渠道产生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经市级、县级人社行政部门依法开展调查或检查后,查实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0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无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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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在十五日内改正: (一) 拒绝或者拖延答复另一方平等协商要求的; (二) 拒绝提供或者不按时、不如实提供有关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所需情况和资料的; (三) 协商后双方形成一致意见,一方要求签订集体合同,另一方拒绝的; (四) 阻挠上级工会指导下级工会和组织职工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 (五) 不按照规定报送集体合同审查的。 有前款第(一)、(三)项情形且逾期不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以下统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工作。 【规章】《江苏省劳动监察规定》(省政府令第95号) 第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行使劳动监察职权的专门机关。劳动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监察工作。 劳动行政部门依法成立的劳动监察总队、支队、大队,接受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实施劳动监察。 劳动监察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年度核拨。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17-83659081、83659082、83677110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7-83888766 |
行政复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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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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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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