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 | 321014017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80001428993303321014017000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必须到现场办理说明 | 该事项类似行政处罚,需通过行政执法手段实施。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8000142899330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
办理地点 | 淮安市清江浦区枚皋路6号;枚皋路6号人力资源大厦1210、1211、1213室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 7月15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10月1日-7月14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自然人
- 受理条件:
通过投诉举报、主动监察、上级交办转办、其他来源等渠道产生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经市级、县级人社行政部门依法开展调查或检查后,查实用人单位存在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被侵害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办理材料
该事项无需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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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0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05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 无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101号,第五十六条:①协商代表因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被用人单位扣发、降低工资和福利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其工资、福利;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支付赔偿金。②协商代表因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被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免除职务、降低职级,遭受打击报复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恢复其工作和职务、职级;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③协商代表因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协商代表不愿恢复工作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其上一年度收入的二倍给予赔偿。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0517-83659081、83659082、83677110 |
监督投诉方式 | 0517-838887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