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未经批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行政处理
淮安市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未经批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行政处理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基本编码 321014018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8000142899330332101401800001 行使层级 市级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8000142899330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38号修订) 第五十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未经批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退还多收的费用,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规章】《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7号) 第五十四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未经批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退还多收的费用,并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以下统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工作。 【规章】《江苏省劳动监察规定》(省政府令第95号) 第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行使劳动监察职权的专门机关。劳动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监察工作。   劳动行政部门依法成立的劳动监察总队、支队、大队,接受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实施劳动监察。   劳动监察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年度核拨。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17-83659081、83659082、83677110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7-838887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