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 | 32101402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80001428993303321014022000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必须到现场办理说明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淮安市人社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8000142899330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淮安市翔宇中道150号淮安市政务服务中心人社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14:00~17:30(夏季)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 受理条件:
无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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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淮安市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 |
示例样表 | 其他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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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6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暂无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暂无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样本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规章】《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常见问题
问:
确定稽核对象应综合考虑哪些情况?
答:
答:(1)按照稽核工作计划要求的核查比例,从参保单位中随机抽取稽核对象,随机抽样办法按GB/T10111-2008执行;
(2)未按规定申报的参保单位;
(3)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
(4)经比对疑似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的参保单位;
(5)根据举报投诉、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异地信函协查等情况确定的参保单位。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社会保险征缴稽核业务规范》(2016年11月1日实施)
问:
稽核内容有哪些?
答:
答:(1)稽核对象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2)稽核对象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3)稽核对象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补缴情况;
(4)稽核对象代扣代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5)国家规定的或者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社会保险征缴稽核业务规范》(2016年11月1日实施)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0517-83646539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7-12333;监督投诉电话:12345 |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苏政发【2015】89号文;淮政发【2016】128号文 |
法律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