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 | 32103100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800MB154353373321031001000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淮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800MB15435337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淮安市翔宇中道150号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F区9号窗口;淮安市淮阴区南昌北路502号淮安市市场监管局101室投诉举报中心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5:30(其中7月15日-9月30日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九条 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 投诉人采取非书面方式进行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前款规定信息。 第十条 委托他人代为投诉的,除提供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由委托人签名。 第十五条 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 (二)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被投诉人侵害之日起超过三年的; (五)未提供本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规定的材料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
1 | 受理 | 0.2工作日 | 根据投诉法律法规,判断是否符合投诉条件,再进行受理 |
2 | 处理 | 0.6工作日 | 走调解制度 |
3 | 办结 | 0.2工作日 | 时限一到,无论调解是否成功均按办结处理。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4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规章】《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无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 |
- 设定依据
-
【规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2号)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消费者投诉,应当根据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公正合理地处理。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的消费者投诉属于民事争议的,实行调解制度。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设立的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应当对收到的消费者投诉进行记录,并及时将投诉分送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同时告知消费者分送情况。告知记录应当留存备查。 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上级部门及其设立的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17-89730916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7-12315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
行政复议 | |
部门 | 淮安人民政府、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电话 | 025-85012062 |
地址 | 淮安市清江浦区清河路15号(淮安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江苏省南京市草场门大街107号龙江大厦 |
网址 | 无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电话 | 0517-12368 |
地址 | 淮安市清江浦区健康西路180号 |
网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