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09015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1000K13139824P4000109015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有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扬州市公安局生态科技新城区分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1000K13139824P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扬州市创智1路软件园A座生态科技新城政务服务中心2楼26号公安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1、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2、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合同(复印件);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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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第一、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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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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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委托代为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或者备案申请证明 |
空白表格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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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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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5 |
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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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6 |
个人的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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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7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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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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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0工作日 | 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 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1、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1 个工作日内出具 不予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1 个工 作日内一次性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 3、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并送达《受理通知书》。 |
2 | 审核 | 0工作日 |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相关规定,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复核审查步骤提出的决定意见。 |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批准决定; 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
3 | 办结 | 1工作日 | 无 | 邮寄送达或申请人自取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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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14-89967829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4-809273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