焰火燃放许可(Ⅲ、Ⅳ、Ⅴ)
生态科技新城

0

到现场次数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焰火燃放许可(Ⅲ、Ⅳ、Ⅴ)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09024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1000K13139824P400010902400002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扬州市公安局生态科技新城区分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1000K13139824P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扬州市创智1路软件园A座生态科技新城政务服务中心2楼26号公安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方案;   (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治[2010]592号)申请举办Ⅱ级以上(含Ⅱ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暂由举办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受理、审批;申请举办Ⅲ级以下(含Ⅲ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暂由举办地县级公安机关受理、审批。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焰火燃放许可证》申请表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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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受理 0工作日 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 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 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1、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1 个工作日内出具 不予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1 个工 作日内一次性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 3、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并送达《受理通知书》。
2 审核 0工作日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治[2010]592号) 相关规定,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批准决定; 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3 批准签发 0.5工作日 依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复核审查步骤提出的决定意见。 是否通过
4 办结 0.5工作日 邮寄送达或申请人自取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审批结果名称 《焰火燃放许可证》
审批结果样本 《焰火燃放许可证》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三十三条: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部门提出申请。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14-89967829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4-80927335
办理地点
  • 扬州市创智1路软件园A座生态科技新城政务服务中心2楼26号公安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 0514-89967829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4-80927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