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受理易制毒化学品相关许可申请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 | 321009037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1000K13139824P4321009037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扬州市公安局生态科技新城区分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1000K13139824P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扬州市创智1路软件园A座生态科技新城政务服务中心2楼26号公安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对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购买许可申请。
办理材料
该事项无需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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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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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办理 | 0.5工作日 | 无 |
2 | 办结 | 0.5工作日 | 无 |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 无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样本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对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购买许可申请。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0514-89967829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4-809273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