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登记、注销、迁移(变更户主)
瘦西湖景区

0

到现场次数 

1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变更户主)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基本编码 000709001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1000K131803847400070900100010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公安分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1000K131803847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扬州市邗江区堡城路119号瘦西湖街道为民服务中心公安综合窗口、扬州市邗江区史可法路46号梅岭街道为民服务中心公安综合窗口、扬州市邗江区上方寺路66号城北街道为民服务中心公安综合窗口、扬州市邗江区瘦西湖路598号平山乡为民服务中心公安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春秋季:上午09:00-11:45,下午14:30-18:00;夏季:上午09:00-11:45,下午15:00-18:00;冬季:上午09:00-11:45,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户主:   (一)原户主死亡的;   (二)原户主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   (三)原户主出国(境)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   (四)原户主户口迁出的;   (五)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认为需要变更的;   (六)户内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及房屋所有权人协商一致申请变更的;   (七)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户主的。   单位集体户申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该单位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产权人死亡的,提供户内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协商一致的书面意见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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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居民户口簿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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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产权人变更的,提供户主和产权人协商一致书面意见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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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1 受理 0工作日 符合申请条件规定情形(家庭户变更户主、原户主死亡、原户主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原户主出国(境)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原户主户口迁出、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户内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及房屋所有权人协商一致;单位集体户变更户主)的申请人申请家庭户变更户主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二)居民户口簿; (三)产权人变更的,提供户主和产权人协商一致书面意见; (四)产权人死亡的,提供户内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协商一致的书面意见。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
2 核查 1工作日 办理民警通过大数据进行比对,审核确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3 办结 0工作日 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应当当场办理,为申请人换领居民户口簿或者常住人口登记表。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应当口头告知申请人不予办理。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公安机关对公民或者单位申报的户口登记事项,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对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且按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予以办理;  (二)对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但按规定需调查核实、上报审批(审核)的,应当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上报审批(审核);  (三)对符合政策规定但证明材料不全的,应当提供书面清单,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四)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处理意见。 公安派出所、户政办理中心调查核实后办理的户口登记事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理需要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审核)的户口登记事项,各环节的工作应当在以下时限内完成: (一)公安派出所、户政办理中心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级公安机关; (二)县级公安机关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作出审批(审核)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应当在接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政办理中心上报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审核)结果返回原公安机关,或者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市级公安机关; (三)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县级公安机关上报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四)公安派出所、户政办理中心应当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办理需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核身份的户口登记事项,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其他 审批结果名称 变更户主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 增补依据
  •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第一百二十六条公民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化或者登记错误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变更更正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并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予以变更更正。 第一百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户主: (一)原户主死亡的; (二)原户主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 (三)原户主出国(境)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 (四)原户主户口迁出的; (五)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认为需要变更的; (六)户内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及房屋所有权人协商一致申请变更的; (七)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户主的。 单位集体户申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该单位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第一百二十八条公民申请家庭户变更户主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二)居民户口簿; (三)产权人变更的,提供户主和产权人协商一致书面意见; (四)产权人死亡的,提供户内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协商一致的书面意见。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蜀冈0514-82109110、0514-87759093; 梅岭0514-87341910; 城北0514-87611612; 平山0514-82122325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4-80783020
办理地点
  • 扬州市邗江区堡城路119号瘦西湖街道为民服务中心公安综合窗口、扬州市邗江区史可法路46号梅岭街道为民服务中心公安综合窗口、扬州市邗江区上方寺路66号城北街道为民服务中心公安综合窗口、扬州市邗江区瘦西湖路598号平山乡为民服务中心公安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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