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领、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瘦西湖景区

0

到现场次数 

1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补领、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基本编码 321009006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1000K131803847432100900600001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公安分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1000K131803847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上级下放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扬州市邗江区上方寺路临1号官河商务中心A栋景区综合服务大厅公安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属于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身份证明(补领、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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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内部传递)(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其他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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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机动车登记证书(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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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1 受理 0工作日 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照,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营业执照》条件的,可以使用上级单位的《营业执照》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已注销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2、损毁或签注内容已满的机动车登记证书。3、属于委托代理业务的应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2 审核 0工作日 申请材料齐全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3 办理 1工作日 将相关信息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收回原登记证书,高拍留存相关材料。
4 出件 0工作日 现场制作机动车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
5 存档 0工作日 高拍留存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委托办理需高拍留存代理人身份证明,留存机动车所有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委托书。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收费项目名称 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是否允许减免
收费依据 发改价格[2004]2831号第一项第三款:(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在向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时,收取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收费标准 10元
允许减免依据
备注 暂无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审批结果名称 补领、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审批结果样本 补领、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十一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 【规章】《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4号)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

  • 增补依据
  • 为认真贯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实施意见》,现就公安交管部门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交管服务便利化,提出以下工作措施: 一、改革交管窗口服务,全面推行“一次办、马上办” 1.申请材料四个减免。全面清理办理交管业务的各种证明凭证,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最大限度减免申请资料手续:免复印,原需提交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通过自动读取、高拍扫描或者免费复印等方式留存。免填表,原需申请人填写的纸质表格,由窗口工作人员采集信息、打印表格,申请人签字确认。免拓印,原需申请人自行拓印车辆识别代号的,由车辆管理所、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等免费拓印。免提交,会同相关部门推进信息共享网络核验,逐步取消车辆购置税、车船税、交强险、报废回收证明、医院体检证明等凭证。 2.简单业务一证即办。对补换领、审验驾驶证,补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和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等18类车驾管业务,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明一证即办。原需审核或收回的驾驶证、行驶证,通过内部信息核查,不再要求群众提交。 3.普通业务一窗通办。整合优化业务办理流程,实现办理车驾管业务只进一扇门、只到一个窗口办结。业务办理一窗式,推行车驾管业务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推行缴费支付电子化,服务窗口推广使用网银、支付宝、微信等支付方式,做到受理、审核、缴费、发证“一次排队、一次办结”。车辆登记通道式,实行机动车“通道式”查验,推行PDA终端查验车辆,查验结果信息化传送,简化机动车登记程序。服务导办标准式,交管服务场所全部公示业务办理标准化流程图表,形式直观、易看易懂,提供清晰指引,并提供免费导办服务。 4.个性服务自助快办。在车辆管理所设置自助服务区,推广使用自助服务终端,提供补换领驾驶证、机动车选号、信息变更、交通违法处理等服务,实现身份认证、受理审核、规费缴纳等全过程自助办理、窗口取件或邮寄送达。积极推行在政务服务大厅、交警大中队、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检验机构等地设立自助服务终端,方便群众就近办、自助办。商有关部门和单位设置自助缴税机、自助照相机等设备,方便“一站式”办理交管业务。 二、深化“互联网+交管服务”,积极推行“网上办、掌上办” 5.拓展网上服务覆盖面。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www.122.gov.cn)、“交管12123”手机APP等提供网上服务,实现交管服务“零距离”。拓展网上服务项目,实行驾驶人考试预约、机动车选号、补换领驾驶证、申领免检标志等交管业务网上办理,实现申请网上受理、信息后台审核、牌证邮寄送达。有条件的地方要按照“应上尽上、全程在线”的要求,进一步拓展网上服务项目,积极探索网上预审核、网上购车登记等服务新模式。提高网上办理比例,简化互联网面签手续,推进与可信身份认证平台对接,实现多渠道身份认证,优化网上办事流程,加大宣传提示力度,提升网上服务体验感和便捷度,切实提高网上办理交管业务比例。 6.推进网上政务互联互通。整合部门信息资源,打破信息孤岛,助推提升“互联网+政务服务”整体水平。加强政务平台互联互通,在试点基础上,积极推进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信息共享服务,打通交管服务平台与其他政务平台功能整合共享,实现“单点登录、全网通办”。积极推进与相关部门信息互联互通,推进网上信息交换共享、精准核查。 7.推行安全教育网上学习。试点推行互联网学习教育平台,方便驾驶人审验教育和满分教育网上申请、网上认证、网上学习。根据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特点,逐步推行驾驶人分类教育、分类管理,提供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常识、交通事故警示等差异化学习内容,提升学习效果。 8.推进交通事故网上处理。轻微事故网上定损理赔,建立与人民法院、保险机构的数据信息共享机制,搭建信息互通共享平台,实现交通事故信息跨部门实时查询、实时反馈,推动车损事故在线受理、在线定责、在线协商、在线定损、在线理赔。交通事故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在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机制下,发挥保险等社会力量,依托“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模式,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保险行业人民调解组织解决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推动公正高效化解矛盾问题。 三、延伸下放交管业务,大力推行“就近办、便捷办” 9.健全社会服务网络。推广机动车登记服务站,依托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专网服务系统,由汽车销售商、二手车市场、保险等单位代办新车注册登记、二手车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核发临时号牌等车驾管业务,提供一站式服务,方便群众就近能办、多点可办、少跑快办。 10.推行邮政代办服务。发挥邮政网点覆盖城乡、贴近群众服务优势,建立警邮合作平台,推行邮政网点代办补换领驾驶证/行驶证、申领免检标志、自助处理交通违法等业务,创新“警邮合作”服务模式,织密覆盖城乡的交管服务网,为群众提供就近、便捷、高效服务。 11.延伸农村交管服务。积极服务乡村振兴战略,适应农村汽车和驾驶人快速增长的新形势,构建农村交管服务新格局。向县级下放车驾管业务,加快小型汽车注册登记和驾驶人考试业务下放,有条件的县(市)经省级公安交管部门批准后可办理进口车登记,引导鼓励在县(市)布建机动车检验机构,方便县乡群众就近上牌、领证、检车。向农村延伸交管服务,充分利用乡镇政务服务网点等办事窗口,代办摩托车登记、补换领驾驶证等业务,通过“流动服务车”下乡、交通安全员和劝导员代办等方式开展上门服务,打通农村服务“最后一公里”。 12.健全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机制。推行“警保联动”新模式,协调保险机构建立“警保联动”机制,推动保险公司理赔员共同上路巡查,第一时间发现、到达事故现场,借助“交管12123”交通事故快处快赔系统,快速处置财产损失交通事故,提升交通事故处理效率。推进农村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建设农村事故快处协理员队伍,协助当事人快速处理农村地区发生的财产损失交通事故。 13.推行跨省异地检验。在推行省内异地检验基础上,除大型客车、校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外,其他汽车实行跨省(区、市)异地检验。申请人可以在机动车登记地以外的省(区、市)直接检验,申领检验合格标志,无需办理委托检验手续,实现全国范围“通检”。对6年内免检车辆,申请人可以跨省异地申领检验标志。 14.推进车检程序优化。推行网上车检服务,推动检验机构开通互联网、手机APP、语音电话等“点对点”车检预约服务,增设预约窗口通道,方便群众“随到随检”。实行网上申领免检标志,无需签注行驶证,实现网上申请、邮寄送达。简化车检服务流程,推行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先远程发放检验合格标志、后抽查监督检验情况,提高检验效率,落实检验主体责任。 15.便利车辆异地转籍登记。试点推行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档案电子化网上转递,对迁出登记地的,申请人不再需要提取纸质档案;对办理车辆转籍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到车辆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无需再回迁出地验车,减少群众两地间往返。 16.便利驾驶证省内异地申领。对在省(区)内异地申领小型汽车驾驶证的,申请人可以凭居民身份证直接申请,无需再提交居住证或暂住登记凭证。对跨省(区)异地工作、生活的人员,在办理所在省任一地市居住证后,也可直接在全省范围内申领小型汽车驾驶证。 四、全面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升管理服务规范化水平 17.健全监督制度机制。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坚持放管并重、放管结合,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监管制度,以车驾管、事故处理、违法处理等业务为重点,建立网上巡查和明察暗访相结合、数据分析与重点调查相结合、社会监督与内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实现常态化、智能化监管。畅通监督渠道,建立咨询投诉举报平台,提供电话、互联网等多种渠道,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将业务咨询、信息公开、政策解读与社会监督结合起来,形成良性互动。 18.加强智慧监管建设。创新大数据、智能化科技监管手段应用,提升监管精准性、实效性。推广科技监管装备,执勤执法、交通事故处理、驾驶人考试、机动车查验等岗位民警辅警全部配备使用执法执勤记录仪。驾驶人考试、审验应用人像识别或指纹认证等技术,配备身份证读取设备,严格考生身份认证。机动车查验推广应用智能查验终端和查验监管系统。用好大数据监管手段,建设信息化监管中心,配置专门监管人员设备,对业务办理进行全过程音视频监管,定期研判分析重点异常业务,实现异常情况实时预警、及时核查处理。 19.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交管社会服务网点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网上网下监督巡查,对存在管理不严格、违规违法等问题的,依法依规严格查处,严格责任追究,严格违规退出。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积极推进交通出行领域信用建设,强化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对依法查处的检验机构、社会考场等单位,要将有关责任人员通报相关部门实施失信惩戒措施。对管理不规范的失信检验机构,不予实施先发检验标志、后抽查监督的措施。 20.加强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坚持信息系统建设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同步规划、同步推进,防范信息数据应用安全风险。建立系统安全评价体系,完善系统安全防护措施,健全系统安全管理制度,提升信息系统安全防护水平。加强系统信息安全监管,建设应用信息安全综合监管平台,实现对网络、数据、异常业务等安全风险分析预警,建立信息安全网上巡查制度,提升网络安全保障能力。 以上措施除试点的第7、15项以外,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立即组织开始实施。7月底前,第1、2、3、4、5、9、11、14等8项便民服务类措施,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计划单列市和一等车管所所在市要落实到位;9月1日起,20项措施全面启动推行;需商有关部门共同推进的措施,要先行先试,积极推行。 第五十九条 办理换领登记证书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牌证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符合规定的,录入相关信息,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收回原登记证书;对不属于登记证书签注满后申请换发的,销毁原登记证书;制作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   (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六十条 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一)《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原件;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属于补领、申领登记证书的,收存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   (四)属于登记证书签注满后申请换领的,收存原登记证书原件。

常见问题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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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0514-82863110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4-80783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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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扬州市邗江区上方寺路临1号官河商务中心A栋景区综合服务大厅公安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 0514-82863110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4-80783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