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09036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10001294847203000109036000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必须到现场办理说明 | 到场验车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1000129484720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南京市玄武区东方城68号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办理窗口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六,夏季:上午8:30——下午17:30;春秋冬季:上午8:30——下午17:30;周日,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春秋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节假日接待时间另行通知)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已实现网络核验的免提交);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已实现网络核验的免提交); (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1 |
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暂无 |
查看更多 | |
2 |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暂无 |
查看更多 | |
3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暂无 |
查看更多 | |
4 |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暂无 |
查看更多 | |
5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已实现网络核验的免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暂无 |
查看更多 | |
6 |
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暂无 |
查看更多 | |
7 |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已实现网络核验的免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暂无 |
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
1 | 受理 | 0工作日 | 受理合规材料 |
2 | 审核 | 0工作日 |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来历证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等申请材料后,当场进行审核,并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分别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
3 | 办理 | 0工作日 | 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将相关信息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高拍留存相关材料,当场核发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交机动车所有人。 |
4 | 制证 | 0工作日 | 现场制作并核发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暂无 |
收费项目名称 | 机动车反光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 | 是否允许减免 | 否 |
收费依据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苏价费【2004】478号,苏财综【2004】164号 | ||
收费标准 | 汽车反光号牌100元/副;挂车50元/面;摩托车70元/副;登记证书10元/本;行驶证10元/本。 | ||
允许减免依据 | |||
备注 | 暂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机动车登记 |
审批结果样本 |
机动车登记 ![]()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四条 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第十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第十八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第二十七条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咨询方式 | 电话查询:025-96122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87110110;监督投诉电话:12345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申请机动车登记和业务,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