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1201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10001294851X3300011201100002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南京市司法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10001294851X3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新城大厦A座4楼403室、404室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符合下列第1项、第2项、第3项,并具备下列第4项和第5项条件之一,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经考核合格,可以申请担任公证员: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3、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4、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 5、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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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
其他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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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申请人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从事法律服务工作满10年的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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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3 |
申请人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满10年公务员的证明或承诺 |
其他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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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4 |
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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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5 |
申请人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的证明、以及高级职称的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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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6 |
辞去原工作的证明 |
其他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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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7 |
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学历学位证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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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8 |
公证员报请任命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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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江苏省公证员任职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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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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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审查上报 | 1工作日 | 材料齐全,内容真实,符合公证员执业申请条件 | 已办结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应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因公证员由司法部统一任命,10个工作日是司法厅审核上报司法部时间。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执业证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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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主席令第39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联系电话:025-68505254(南京市司法局行政审批服务处)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监督电话:025-68789312;信件邮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65号新城大厦A座13楼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