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奖励 | 基本编码 | 000831007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206014007705X4000831007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206014007705X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惠山大道108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一)所申请的行政举报奖励有关案件为被申请机关查处; (二)符合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奖励条件和标准; (三)因举报确实对案件的查处有功。
办理材料
该事项无需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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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8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无法定办结时限要求,特此说明。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 无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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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503号) 第十九条第一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规范性文件】《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 地方各级政府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地方财政按年度核拨,单独立户、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奖励标准及相关要求由省级政府统筹指导规范。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0510-83593082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0-8359009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