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居民赴港澳探亲签注的许可
惠山区

0

到现场次数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我省居民赴港澳探亲签注的许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320109043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206014007780N432010904300005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无锡市惠山区公安局惠山分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206014007780N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惠山大道108号;(政务中心一楼公安出入境1、2、3、4、5号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或者(外)孙子女的,申请“探亲”签注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证明相应亲属关系的下列材料之一: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公安派出所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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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往来港澳通行证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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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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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亲属在香港长期居住的,提交亲属的香港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有效香港进入许可,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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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亲属在香港就业、就学的,提交亲属的香港进入许可,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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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亲属在澳门长期居住的,提交亲属的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特别逗留证,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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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亲属在澳门就业的,提交澳门主管部门批准亲属在澳门就业的证明文件,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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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亲属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提交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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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证明。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应当提交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作为本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人自备 1份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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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亲属在澳门就学的,提交亲属的澳门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在学证明书,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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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提交本人户口簿;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申请人自备 1份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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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受理 0工作日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补正全部内容。 受理
2 审核 1工作日 审核受理材料,核查受理信息,如无法定不准处境情形,予以通过。核查如有其它不准出境情形转调查,核实确认,如不是同一人予以通过。如是同一人则通知申请人撤销申请。 审核
3 许可 0工作日 通过批准,系统直接上传省厅,部分上传市局二级审批,审批通过上传省厅,进行制证。 许可
4 取证 0工作日 省厅制证邮寄直达申请人,自取申请人到受理点自助取证 取证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收费项目名称 我省居民赴港澳探亲签注的许可 是否允许减免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80
允许减免依据
备注 暂无
收费项目名称 我省居民赴港澳探亲签注的许可 是否允许减免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15
允许减免依据
备注 暂无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审批结果名称 赴港澳探亲签注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十条 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规范性文件】《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国务院国函[1986]178号) 第五条 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除本法第八规定的情形外,都可以得到批准。公安机关对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的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六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规范性文件】《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 第二章 审批签发 一、审批签发部门 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者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授权的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 【规范性文件】《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 第三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审批。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1083501072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082225756
办理地点
  •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惠山大道108号;(政务中心一楼公安出入境1、2、3、4、5号窗口)
咨询方式
  • 051083501072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082225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