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0500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2060140357497400010500300002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无锡市惠山区教育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2060140357497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无锡市惠山区文惠路18号教育局综合窗口(103室)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7日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2017年12月20日印发)“第十五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涉及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上事项变更的,应当由决策机构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核准,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变更以下内容,应先按下列程序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再向相应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一)变更举办者。在进行财务审计清算、决策机构作出变更决议后,向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批机关审核批准、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后,新举办者方可开展办学活动。(二)变更机构名称、办学范围、办学地址。需提交书面申请,变更机构名称的还需提交新名称核准材料;变更办学范围的还需提交可行性报告,若扩大办学范围,需提供师资、设备、教学大纲等相关资质证明材料。(三)变更决策机构组成人员或校长(负责人),由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决策机构作出变更决议,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十六条 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有变更项目内容的,机构应向审批机关提供原办学许可证(正、副本)换领新证。”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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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变更法人代表相关的财务审计报告 |
示例样表 | 其他 | 1份 | 必要 | 1、新任董(理)事长另需填报《董(理)事长基本情况登记表》(附表),并提供具无刑事记录证明(来源: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2、如实填写,需签字、盖章处,盖好章、签好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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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变更决策机构组成人员或校长(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拟任校长的资格证明材料内容: (1)身份证 (2)第一学历文凭 (3)职称证书 (4)教师资格证 (5)校长(园长)资格证 (6)户口簿 (7)无犯罪记录(来源: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8)个人信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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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变更办学地址的要提供新的办学场所有关材料(同设立)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租期或使用期不少于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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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扩大办学范围相关的教学大纲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如实填写,需签字、盖章处,盖好章、签好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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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扩大办学范围相关的师资证明材料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材料内容:(1)身份证;(2)教师资格证书(托儿所教师可用育婴师证代替);(4)第一学历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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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扩大办学范围相关教育设施、设备清单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内容含有设施设备的名称和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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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变更教学范围的可行性报告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具有可行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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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新名称核准材料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原件真实有效,复印件字迹清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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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联合办学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10 |
新举办者为个人时的资格证明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举办者再举办材料 1、办学许可证 2、登记证或营业执照 3、社会信用代码证 4、举办者个人信用报告 5、校园土地使用权证 6、校舍房屋产权证明 7、近2年年度检查的证明材料 8、上年度财务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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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新举办者为组织法人时的资格证明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个人举办者材料 1、户口本 2、身份证 3、无犯罪记录证明(来源: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4、出资举办决定书(本人签名) 5、个人信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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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变更书面申请材料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说明变更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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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决策机构作出的变更决议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原件真实有效,复印件字迹清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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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财务审计清算报告 |
其他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15 |
原办学许可证(正、副件)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必须是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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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
1 | 申请 | 0工作日 | 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试行)》法律法规举办者条件。 | 申请人向登记(发照)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江苏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
2 | 受理 | 0工作日 | 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1、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1 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1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 3、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送达《受理通知书》。 |
3 | 审查 | 0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试行)》、《无锡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无锡市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管理规范(试行)》法律法规规定,由专家组对受理材料、人员及现场设施设备进行审查。 |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批准决定; 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
4 | 决定 | 1工作日 | 复核审查步骤提出的决定意见。 | 1、作出批准决定的,发放《XXX 决定书》和《XXX 许可证》; 2、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X 个工作日内送达《不予 XXX 决定书》。 |
5 | 制证发证 | 0工作日 | 无 | 邮寄送达或申请人自取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9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批文,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办学许可证、批文、其他 |
审批结果样本 | 办学许可证、批文、其他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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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10-83596213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0-83595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