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0500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2060140357497400010500300008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无锡市惠山区教育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2060140357497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无锡市惠山区文惠路18号教育局综合窗口(103室)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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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2 |
变更后的学校章程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需进行章程修订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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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变更办学层次的,按照变更后办学层次的设置标准的要求提交学校资产、校长、教师等方面的有效证明文件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原件真实有效,复印件字迹清晰 |
查看更多 |
4 |
申请报告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说明变更原因 |
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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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 | 0工作日 | 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试行)》法律法规举办者条件。 | 申请人向登记(发照)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江苏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
2 | 受理 | 0工作日 | 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1、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1 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1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 3、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送达《受理通知书》。 |
3 | 审查 | 0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试行)》、《无锡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无锡市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管理规范(试行)》法律法规规定,由专家组对受理材料、人员及现场设施设备进行审查。 |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批准决定; 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
4 | 决定 | 1工作日 | 复核审查步骤提出的决定意见。 | 1、作出批准决定的,发放《XXX 决定书》和《XXX 许可证》; 2、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X 个工作日内送达《不予 XXX 决定书》。 |
5 | 制证发证 | 0工作日 | 无 | 邮寄送达或申请人自取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6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关于同意变更……的批复 |
审批结果样本 | 关于同意变更……的批复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10-83596213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0-83595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