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1800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206014035837M400011800300020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无锡市惠山区交通运输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206014035837M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惠山大道108号无锡市惠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A26交通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1、道路客运经营者在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2、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放机关;无法收回的,应及时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布。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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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0工作日 |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2)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2 | 审核 | 1工作日 |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2)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审查/审核通过或不通过的,提出具体审查意见,制作审核意见书 |
3 | 决定 | 0工作日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除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外,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 1.准予许可的,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 2.不予许可的,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无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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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已于2020年7月2日经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一类、二类、三类客运班线经营或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四类客运班线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在直辖市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向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省内包车客运实行分类管理的,对从事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对从事县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 〕6号)下放后审批部门:省际、市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际叫交通运输部门,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下放事项的审批层级)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510-83592868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投诉电话:0510-12345/0510-12328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行政相对人权利:申请权,参与权,陈述、申辩权,行政监督权,行政救济权等。 行政相对人义务:服从行政管理,协助行政主体正常执行公务,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等。 |
行政复议 | |
部门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 |
电话 | 0510-83597000-82205 |
地址 | 无锡市惠山区文惠路8号 |
网址 | http://www.huishan.gov.cn/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电话 | 电话:0510-81176600 |
地址 | 无锡市滨湖区青莲路68号 |
网址 | http://wxbhfy.chinacourt.gov.cn/index.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