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18017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206014035837M400011801700007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无锡市惠山区交通运输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206014035837M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惠山大道108号无锡市惠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A26交通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第二十一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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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省交通运输厅《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填报以自愿为原则,填报内容应真实反映实际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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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填报以自愿为原则,填报内容应真实反映实际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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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平台整合的驾驶员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信息清单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填报以自愿为原则,填报内容应真实反映实际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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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平台整合的机动车辆行驶证信息清单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填报以自愿为原则,填报内容应真实反映实际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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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营业执照及负责人身份证明,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填报以自愿为原则,填报内容应真实反映实际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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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填报以自愿为原则,填报内容应真实反映实际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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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
1 | 受理 | 0工作日 |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同意 |
2 | 审查 | 1工作日 |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同意 |
3 | 决定 | 0工作日 | 作出决定 | 决定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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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车辆运营证。
- 增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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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车辆运营证。
咨询方式 | 0510-83588661/0510-8358663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电话投诉:0510-12345/0510-12328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申请人依法享有符合条件取得行政许可的权力,对该事项办理依据或审批条件等的知情权、咨询、投诉、申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权力。 |
行政复议 | |
部门 | 惠山区人民政府 |
电话 | 0510-83597000- 82205 |
地址 | 惠山区文惠路8号 |
网址 | http://www.huishan.gov.cn/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电话 | 0510-81176600 |
地址 | 无锡市滨湖区青莲路68号 |
网址 | http://jsjyfy.chinacourt.gov.cn/index.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