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18017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206014035837M40001180170001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无锡市惠山区交通运输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206014035837M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惠山大道108号无锡市惠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A26交通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三章第一节第六条、经营许可变更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照有关许可规定办理。 (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法人代表、名称、地址等,两个及以上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兼并、重组的,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三)许可变更后,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证件发放程序重新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同时收回原证件。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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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填报以自愿为原则,填报内容应真实反映实际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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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填报以自愿为原则,填报内容应真实反映实际情况。 |
查看更多 |
3 |
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填报以自愿为原则,填报内容应真实反映实际情况。 |
查看更多 |
4 |
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新增或者转籍车辆需要提供达标核查表);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填报以自愿为原则,填报内容应真实反映实际情况。 |
查看更多 |
5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填报以自愿为原则,填报内容应真实反映实际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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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电子证可不提供)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非必要 | 填报以自愿为原则,填报内容应真实反映实际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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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
1 | 受理审查审批发证办结 | 1工作日 | 出许可决定书,相应证照办结 | 同意办结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车辆运营证。
- 增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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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车辆运营证。
咨询方式 | 电话:0510-83592868, 现场咨询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惠山大道108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交通窗口。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投诉电话:0510-12345/0510-12328。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行政相对人权利:申请权,参与权,陈述、申辩权,行政监督权,行政救济权等。行政相对人义务:服从行政管理,协助行政主体正常执行公务,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等。 |
行政复议 | |
部门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 |
电话 | 0510-83597000-82205 |
地址 | 无锡市惠山区文惠路8号 |
网址 | http://www.huishan.gov.cn/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电话 | 0510-81176600 |
地址 | 无锡市滨湖区青莲路68号 |
网址 | http://wxbhfy.chinacourt.gov.cn/index.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