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18018000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206014035837M400011801800002 |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 实施主体 | 无锡市惠山区交通运输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206014035837M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惠山大道108号无锡市惠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A26交通窗口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受理条件:
1、在申请经营的港口所在地注册并具备企业法人资 格;2、有满足拖轮停靠的自有泊位或者租用泊位; 3、在沿海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2艘沿海拖轮;在内河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1艘内河拖轮;4、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附件的要求,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且在申请经营的港口从事拖轮服务满1年以上; 5、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符合有关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 1 |
符合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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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附件的要求,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且在申请经营的港口从事拖轮服务满1年以上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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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在沿海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2艘沿海拖轮;在沿江、内河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1艘拖轮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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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满足拖轮停靠的自有泊位或者租用泊位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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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有效的船员证书和船舶证书(包括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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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港口经营人安全管理网络及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的证明材料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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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文本(按规定应经专家审查的需提供专家审查意见)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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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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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港口经营人基本情况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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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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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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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
| 1 | 受理 | 0工作日 | 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 受理通知书 |
| 2 | 审核 | 0工作日 | 根据材料审核 | 根据材料审核 |
| 3 | 许可 | 1工作日 |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 1.做出准予许可的,在线送达许可决定书; 2.做出不予许可的,在线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
| 4 | 送达 | 0工作日 |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许可决定书,并可在江苏省政务网上查询。 |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许可决定书,并可在江苏省政务网上查询。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三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
不收费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港口经营许可证 |
| 审批结果样本 |
港口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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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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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 增补依据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510-8358 8675 |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投诉电话:0510-12345/0510-12328 |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1.知情权。有权向行政审批机关了解本办事指南相关情况。 2.获得许可权。有权依据本办事指南向行政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在符合相关审批条件、标准的情况下获得许可的权利。 3.救济投诉权。有权就不服行政审批机关实施的本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可以向行政审批机关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或者控告。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提供真实材料义务。有义务按照本办事指南要求,提供符合规定形式并确保真实有效的材料。 2.补正材料义务。有义务及时补送行政审批机关依法要求的补正材料。 3.接受核查义务。有义务配合行政审批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核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
| 行政复议 | |
| 部门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 |
| 电话 | 0510-83597000-82205 |
| 地址 | 无锡市惠山区文惠路8号 |
| 网址 | http://www.huishan.gov.cn/ |
| 行政诉讼 | |
| 部门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 电话 | 0510-81176600 |
| 地址 | 无锡市滨湖区青莲路68号 |
| 网址 | http://wxbhfy.china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