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18018000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206014035837M400011801800003 |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 实施主体 | 无锡市惠山区交通运输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206014035837M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惠山大道108号无锡市惠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A26交通窗口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受理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并按相关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3.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经专家审查通过;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 1 |
延续前已发生变化的最新证明材料:包括港口经营设施、设备变化及检验情况;企业经营、安全管理机构的变化情况:人员上岗资质证书复印件:对港口经营管理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及延续港口经营活动所必须的材料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复印件清晰盖公章。本事项适用《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在我省交通运输行业推行信用承诺的意见《(苏交审批【2020】22号)文件,企业可以选择信用承诺的方式提出许可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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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复印件清晰盖公章。本事项适用《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在我省交通运输行业推行信用承诺的意见《(苏交审批【2020】22号)文件,企业可以选择信用承诺的方式提出许可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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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申请表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本事项适用《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在我省交通运输行业推行信用承诺的意见《(苏交审批【2020】22号)文件,企业可以选择信用承诺的方式提出许可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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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
| 1 | 受理 | 0.2工作日 | 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二、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五、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1.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 2 | 审查决定 | 0.8工作日 |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 对于审查通过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
| 3 | 送达 | 0工作日 |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许可决定书,并可在江苏省政务网上查询。 |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许可决定书,并可在江苏省政务网上查询。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
不收费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港口经营许可证 |
| 审批结果样本 |
港口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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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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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 增补依据
| 咨询方式 | 0510-8358 8675 |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0-12345/0510-12328 |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有权向行政审批机关了解本办事指南相关情况。 2.获得许可权。有权依据本办事指南向行政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在符合相关审批条件、标准的情况下获得许可的权利。 3.救济投诉权。有权就不服行政审批机关实施的本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可以向行政审批机关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或者控告。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提供真实材料义务。有义务按照本办事指南要求,提供符合规定形式并确保真实有效的材料。 2.补正材料义务。有义务及时补送行政审批机关依法要求的补正材料。 3.接受核查义务。有义务配合行政审批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核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
| 行政复议 | |
| 部门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 |
| 电话 | 0510-83597000-2216 |
| 地址 | 无锡市惠山区文惠路8号 |
| 网址 | http://www.huishan.gov.cn/ |
| 行政诉讼 | |
| 部门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 电话 | 0510-12348 |
| 地址 | 无锡市滨湖区青莲路68号 |
| 网址 | http://wxbhfy.china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