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320118101001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206014035837M4320118101001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无锡市惠山区交通运输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206014035837M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惠山大道108号无锡市惠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A26交通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一)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以及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运输车辆、货运站房、仓储场地、停车场地和设施; (三)具有一定营运范围的货物集散、分拨网络; (四)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具备交通物流经营信息化管理能力; (六)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业务操作规程;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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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申请人根据企业经营实际编制,由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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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业务操作规程。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与所附材料内容一致,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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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具备交通物流经营信息化管理能力证明文件;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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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证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填写规范、完整、准确,与所附材料内容一致,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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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货物集散、分拨网络证明文件;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委托书填写规范,有明确的委托权限和期限;与所附材料内容一致,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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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经营场所以及运输车辆、货运站房、仓储场地、停车场地和设施等证明文件;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与所附材料内容一致,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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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营业执照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一、用黑色墨水填写或打印; 二、申请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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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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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0工作日 |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请允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2 | 审核 | 1工作日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需要现场核查的,本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审查/审核通过或不通过的,提出具体审查意见,制作审核意见书 |
3 | 决定 | 0工作日 |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本部门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 1.准予许可的,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 2.不予许可的,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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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十七条 从事交通物流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设区的市城区范围内从事交通物流经营的,应当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以及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运输车辆、货运站房、仓储场地、停车场地和设施; (三)具有一定营运范围的货物集散、分拨网络; (四)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具备交通物流经营信息化管理能力; (六)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业务操作规程;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电话:0510-83592868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投诉电话:0510-12345/0510-12328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行政相对人权利:申请权,参与权,陈述、申辩权,行政监督权,行政救济权等。 行政相对人义务:服从行政管理,协助行政主体正常执行公务,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等。 |
行政复议 | |
部门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 |
电话 | 0510-83597000-82205 |
地址 | 无锡市惠山区文惠路8号 |
网址 | http://www.huishan.gov.cn/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电话 | 电话:0510-81176600 |
地址 | 无锡市滨湖区青莲路68号 |
网址 | http://wxbhfy.chinacourt.gov.cn/index.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