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奖励 | 基本编码 | 00087500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206014036039M4000875001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无锡市惠山区档案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206014036039M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无锡市惠山区文惠路8号4号楼综合窗口(4304室)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 受理条件:
热爱祖国,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全省档案工作的意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领导班子信念坚定、廉洁奉公、作风优良、团结有力,干部队伍勤政务实、清正廉洁、作风扎实、和谐进取,近5年内未发生过违法违纪案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在完善档案工作机制体制,创新档案管理手段,提升档案服务能力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管理水平在全省档案系统中处于领先地位; 2.领导班子团结,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作风民主,坚持改革,勇于创新,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生活,勤政廉政; 3.自主创新和持续发展能力强,能及时研究档案工作改革和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创档案工作新局面,并取得显著成绩; 4.重视队伍建设,努力加强档案人才能力建设,干部职工队伍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优良的工作作风,有过硬的业务本领和较强的创新能力; 5.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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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候选单位推荐公示表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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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档案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
申请人自备 | 4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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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0.2工作日 | 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2 | 审核 | 0.2工作日 | 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单位进入公示环节。 |
3 | 公示 | 0.3工作日 | 对通过专家评申委员会评审的单位进行公示。 |
4 | 决定 | 0.3工作日 | 对通过评审并通过公示阶段的单位正式出具表彰文书或授予奖励。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4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关于表彰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
审批结果样本 | 关于表彰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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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八号公布 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九条第二款: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发布 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 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重新发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六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 (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电话:0510-83598575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510-12345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0-835922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