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 | 32102400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206MB161592054321024001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无锡市惠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206MB16159205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1.原先享受伤残抚恤待遇;2.服刑期满、恢复政治权利。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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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服刑期满、恢复政治权利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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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原评残材料 |
其他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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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3 |
户口本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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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4 |
身份证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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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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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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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0工作日 | 登记信息,受理申请材料 |
2 | 审核 | 0.5工作日 | 审核申请人材料,根据相关文件,判定其是否符合要求。 |
3 | 决定 | 0.5工作日 | 经审核,业务科室研究决定申请是是否符合条件。 |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999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残疾军人证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 第二十七条 中止抚恤的伤残人员在刑满释放并恢复政治权利或者取消通缉后,经本人申请,并经民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从第二个月起恢复抚恤,原停发的抚恤金不予补发。办理恢复抚恤手续应当提供下列材料:本人申请、户口簿、司法部门的相关证明。需要重新办证的,按照证件丢失规定办理。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0510-83590963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0-83891535 |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申请人依法享有符合条件取得行政许可的权力,对该事项办理依据或审批条件等的知情权、咨询、投诉、申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权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