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基本编码 | 32051400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200014008089B3320514003000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200014008089B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梁溪区政务服务中心人社综合服务窗口(清名路380号);滨湖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人社综合服务窗口(梁清路718号);新吴区政务服务中心人社综合服务窗口(震泽路28号);锡山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综合服务窗口(东亭二泉中路139号);惠山区政务服务中心4楼人社综合服务窗口(惠山大道108号国慧电子大厦东南角裙楼4楼);经济开发区政务服务社会事业分中心综合服务窗口(万新路71号)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①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②失业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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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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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人申请 | 0工作日 | 申请人提供基本材料 |
2 | 受理初审 | 5工作日 | 收到申请人申请材料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初审或不受理工作 |
3 | 复审 | 0工作日 | 对上报的《无锡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审核表》及初审信息进行待遇复审 |
4 | 核准发放 | 0工作日 | 市失业保险经办部门对复审上报待遇信息精心应付核定,核准发放的通过社保系统将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到个人社保卡银行账户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72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其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办理失业登记工作。 第二十一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请求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确认。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在法定时限上提速50%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失业金审核表 |
审批结果样本 | 失业金审核表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规章】《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72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其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办理失业登记工作。 第二十一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请求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并且将结果以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并且将有关情况记入《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按月发放。 第三十八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定期将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电话:0510-82832760(梁溪区)、0510-85884754(滨湖)、0510-805801680(经开区)、510-85383507(新吴区)、0510-88213610(锡山)、0510-83592336(惠山)、0510-82411303(市级)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510-82411304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申请人依法享有符合条件取得行政许可的权利,对该事项办理依据或审批条件等的知情权、咨询、投诉、申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权利。 |
行政复议 | |
部门 |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电话 | 0510-81822508 |
地址 | 江苏省无锡市观山路199号市民中心4号楼 |
网址 | http://hrss.wuxi.gov.cn/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电话 | 0510-12368 |
地址 |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广瑞路街道民和路1号 |
网址 | http://lxqfy.chinacourt.gov.cn/index.shtml |
- 梁溪区政务服务中心人社综合服务窗口(清名路380号);滨湖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人社综合服务窗口(梁清路718号);新吴区政务服务中心人社综合服务窗口(震泽路28号);锡山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综合服务窗口(东亭二泉中路139号);惠山区政务服务中心4楼人社综合服务窗口(惠山大道108号国慧电子大厦东南角裙楼4楼);经济开发区政务服务社会事业分中心综合服务窗口(万新路71号)
- 电话:0510-82832760(梁溪区)、0510-85884754(滨湖)、0510-805801680(经开区)、510-85383507(新吴区)、0510-88213610(锡山)、0510-83592336(惠山)、0510-82411303(市级)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510-82411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