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基本编码 | 32053600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200MB1938922H332053600200005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无锡市医疗保障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200MB1938922H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梁溪区经办窗口:无锡市广瑞路2号市人力资源市场三楼医保大厅。滨湖区经办窗口:无锡市梁清路718号滨湖区人力资源市场二楼。新吴区经办窗口:无锡市震泽路28号新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A厅。锡山区经办窗口:无锡市二泉中路139号锡山劳动局二楼。惠山区经办窗口:无锡市惠山大道108号惠山政务服务中心四楼。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 9∶00—下午 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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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无 |
查看更多 |
2 |
病历资料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由医院端提供 |
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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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1工作日 | 材料齐全,且符合享受条件,当场接受材料,打印告知单 |
2 | 审核 | 0工作日 | 按照生育保险相关政策要求,判断申请人在生育前后是否连续参保10个月(含)以上。 |
3 | 复核 | 0工作日 | 按照生育保险相关政策要求,判断申请人在生育前后是否连续参保10个月(含)以上。 |
4 | 核定 | 0工作日 | 结算部门对当月所有享受生育津贴人员进行统计汇总,包含窗口受理和医院直接结算参保人员。 |
5 | 支付 | 0工作日 | 财务部门把生育津贴支付到参保人员单位账户。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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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 增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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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地方政府规章】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 第十八条 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职工在产假或者休假期间按照以下标准享受生育津贴: (一)生育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二)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三)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 (四)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 (五)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六)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 在本规定实施后,国家、省对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进行调整的,生育津贴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咨询方式 | 0510-12393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投诉电话:0510-81920121;通讯地址:无锡市广瑞路2号 无锡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214000。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0-12345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申请人依法享有符合条件取得生育津贴的权力,对该事项办理依据或审核条件等的知情权、咨询、投诉、申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权力;申请人依法履行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可信、积极配合审核过程中的相关义务。 |
行政复议 | |
部门 | 无锡市人民政府 |
电话 | 0510-81825291,0510-81825296 |
地址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观山路199号10号楼 |
网址 | http://wxsfj.wuxi.gov.cn/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电话 | 0510—82211678 |
地址 | 无锡市滨湖区青莲路68号 |
网址 | https://bh.wxfy.gov.cn/index.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