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注销(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人员办理户口注销)
仪征市

0

到现场次数 

1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死亡注销(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人员办理户口注销)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基本编码 000709022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10810144660125400070902200003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仪征市公安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10810144660125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扬州市仪征市西园北路39号一楼公安综合窗口;扬州市仪征市各乡镇便民服务中心一楼公安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社(村)委会工作人员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注销。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2

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3

死亡证明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4

死亡公民居民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1 受理 0.3工作日 符合要求
2 审核 0.4工作日 符合要求
3 办结 0.3工作日 符合要求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公安机关对公民或者单位申报的户口登记事项,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对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且按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予以办理;  (二)对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但按规定需调查核实、上报审批(审核)的,应当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上报审批(审核);  (三)对符合政策规定但证明材料不全的,应当提供书面清单,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四)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处理意见。 公安派出所、户政办理中心调查核实后办理的户口登记事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理需要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审核)的户口登记事项,各环节的工作应当在以下时限内完成: (一)公安派出所、户政办理中心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级公安机关; (二)县级公安机关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作出审批(审核)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应当在接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政办理中心上报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审核)结果返回原公安机关,或者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市级公安机关; (三)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县级公安机关上报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四)公安派出所、户政办理中心应当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办理需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核身份的户口登记事项,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其他 审批结果名称 收回居民身份证
审批结果样本 收回居民身份证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14-80290386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4-80290177
办理地点
  • 扬州市仪征市西园北路39号一楼公安综合窗口;扬州市仪征市各乡镇便民服务中心一楼公安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 0514-80290386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4-80290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