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变更
扬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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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工伤保险待遇变更
事项类型 行政给付 基本编码 320514002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10000144063193332051400200008
行使层级 市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10000144063193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扬州市广陵区文昌东路9号市民中心1号楼2楼;21-22窗口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
  • 受理条件:

    ①职工工伤复发,因伤情变化复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改变的;②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应按照新的伤残等级享受的。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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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名称 江苏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表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 增补依据
  • 【地方政府规章】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5)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第三十三条 工伤复发因伤情变化复查鉴定伤残等级改变的,不再重新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新的伤残等级享受。达到领取伤残津贴条件的,以旧伤复发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伤残津贴;旧伤复发时本人工资低于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的,以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 【行政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四十五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常见问题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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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0514-80978600
监督投诉方式 0514-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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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扬州市广陵区文昌东路9号市民中心1号楼2楼;21-22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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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514-80978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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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514-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