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变更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基本编码 | 32051400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10000144063193332051400200008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10000144063193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扬州市广陵区文昌东路9号市民中心1号楼2楼;21-22窗口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
- 受理条件:
①职工工伤复发,因伤情变化复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改变的;②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应按照新的伤残等级享受的。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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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 无 | 审批结果名称 | 江苏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表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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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 增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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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5)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第三十三条 工伤复发因伤情变化复查鉴定伤残等级改变的,不再重新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新的伤残等级享受。达到领取伤残津贴条件的,以旧伤复发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伤残津贴;旧伤复发时本人工资低于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的,以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 【行政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四十五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0514-80978600 |
监督投诉方式 | 0514-12333 |
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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