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的行政处理
扬州市

3

到现场次数 

105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0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的行政处理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基本编码 321014014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10000144063193332101401400001
行使层级 市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3 必须到现场办理说明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10000144063193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瘦西湖路53号劳动维权服务大厅3号窗口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14:00-18:00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自然人,非法人企业
  • 受理条件:

    通过投诉举报、主动监察、上级交办转办、其他来源等渠道产生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经市级、县级人社行政部门依法开展调查或检查后,查实用人单位存在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办理材料
该事项无需办理材料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办结时限 10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05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名称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以下统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工作。 【规章】《江苏省劳动监察规定》(省政府令第95号) 第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行使劳动监察职权的专门机关。劳动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监察工作。   劳动行政部门依法成立的劳动监察总队、支队、大队,接受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实施劳动监察。   劳动监察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年度核拨。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14-80978289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12345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扬州市司法局复议处
电话80986607
地址扬州市广陵区文昌中路460号司法局
网址http://sfj.yangzhou.gov.cn/yzsfj/index.shtml
行政诉讼
部门江都区人民法院行政庭
电话86999312
地址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舜天路188号
网址http://fy.jiangdu.gov.cn/
办理地点
  • 瘦西湖路53号劳动维权服务大厅3号窗口
咨询方式
  • 0514-80978289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