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05004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10000144064237300010500400002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扬州市教育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10000144064237 |
实施主体性质 | 受委托组织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文昌中路9号扬州市市民中心2号楼2楼A厅A01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 受理条件:
需纳入省政府高等学校设置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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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设置民办高职院校的依法依规办学说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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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设置民办高职院校还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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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3 |
补充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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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主要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一览表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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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5 |
首批拟申请设置的高职专业一览表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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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6 |
现有专业一览表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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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7 |
专任教师名单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拟聘教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技术等级或专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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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校园所有用地、用房产权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3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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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校园建设规划图 |
政府部门核发 | 3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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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10 |
学校章程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应包涵下列主要事项:1.民办学校的名称、地址;2.办学宗旨、类型、范围、内容、形式等;3.民办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4.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5.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6.举办者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7.民办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8.民办学校章程修改程序;9.民办学校自律条款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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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可行性论证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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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申报报告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培养目标、办学类型、办学内容、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举办者为单位的应加盖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培养目标、办学类型、办学内容、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举办者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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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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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0工作日 | 符合受理条件受理 | 受理 |
2 | 审查 | 0工作日 |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 符合条件的进行审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 |
3 | 决定 | 1工作日 | 符合条件的做出许可决定 | 许可决定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9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省政府批复、教育部备案文件 |
审批结果样本 | 省政府批复、教育部备案文件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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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 设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中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经国务院授权,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对不符合规定条件审批设立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审批高等学校的设立,应当聘请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原审批机关审批;章程的修改,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核准。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 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的高等职业学校,是指在本地区范围内实施职业技术教育的专科层次的高等学校。包括: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省属本科高等学校以二级学院形式举办的高等职业学校,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职业学校。 【规章】《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 第二十三条 地方政府举办的高等学校的章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其中本科以上高等学校的章程核准后,应当报教育部备案; 【规范性文件】《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办〔2009〕44号) 承担全省高校、五年制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和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撤销、更名与调整的审核工作。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电话:0514-87361700; 咨询信件邮寄地址:扬州市淮海路54号; 网上咨询地址:http://jyj.yangzhou.gov.cn/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投诉电话:0514-87361122; 投诉信件邮寄地址:扬州市淮海路5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