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专科教育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扬州市

0

到现场次数 

9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实施专科教育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05004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10000144064237300010500400002
行使层级 市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扬州市教育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10000144064237
实施主体性质 受委托组织 权力来源 上级下放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文昌中路9号扬州市市民中心2号楼2楼A厅A01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 受理条件:

    需纳入省政府高等学校设置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设置民办高职院校的依法依规办学说明材料

申请人自备 3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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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设置民办高职院校还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自备 3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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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补充材料

申请人自备 3份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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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主要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一览表

申请人自备 3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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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首批拟申请设置的高职专业一览表

申请人自备 3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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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现有专业一览表

申请人自备 3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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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专任教师名单

申请人自备 3份 必要

拟聘教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技术等级或专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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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校园所有用地、用房产权证

政府部门核发 3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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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校园建设规划图

政府部门核发 3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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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学校章程

申请人自备 3份 必要

应包涵下列主要事项:1.民办学校的名称、地址;2.办学宗旨、类型、范围、内容、形式等;3.民办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4.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5.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6.举办者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7.民办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8.民办学校章程修改程序;9.民办学校自律条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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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可行性论证报告

申请人自备 3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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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申报报告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3份 必要

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培养目标、办学类型、办学内容、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举办者为单位的应加盖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培养目标、办学类型、办学内容、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举办者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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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受理 0工作日 符合受理条件受理 受理
2 审查 0工作日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条件的进行审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
3 决定 1工作日 符合条件的做出许可决定 许可决定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9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批文 审批结果名称 省政府批复、教育部备案文件
审批结果样本 省政府批复、教育部备案文件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 设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中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经国务院授权,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对不符合规定条件审批设立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审批高等学校的设立,应当聘请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原审批机关审批;章程的修改,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核准。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 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的高等职业学校,是指在本地区范围内实施职业技术教育的专科层次的高等学校。包括: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省属本科高等学校以二级学院形式举办的高等职业学校,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职业学校。 【规章】《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 第二十三条 地方政府举办的高等学校的章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其中本科以上高等学校的章程核准后,应当报教育部备案; 【规范性文件】《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办〔2009〕44号) 承担全省高校、五年制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和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撤销、更名与调整的审核工作。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电话:0514-87361700; 咨询信件邮寄地址:扬州市淮海路54号; 网上咨询地址:http://jyj.yangzhou.gov.cn/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投诉电话:0514-87361122; 投诉信件邮寄地址:扬州市淮海路54号
办理地点
  • 文昌中路9号扬州市市民中心2号楼2楼A厅A01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 电话:0514-87361700; 咨询信件邮寄地址:扬州市淮海路54号; 网上咨询地址:http://jyj.yangzhou.gov.cn/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投诉电话:0514-87361122; 投诉信件邮寄地址:扬州市淮海路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