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基本编码 | 000723007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100001440644XR3000723007000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专家鉴定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扬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100001440644XR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扬州市文昌东路9号市民中心2号楼2楼A厅25、26号卫健委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 第十二条 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当事人对医学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鉴定为终局鉴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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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病残儿病历及看病记录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验原件交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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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查意见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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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再生育涉及病残儿医学鉴定市级鉴定书(省级鉴定需要)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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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书面意见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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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再生育涉及病残儿医学鉴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规范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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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户口簿复印件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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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女方身份证复印件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验原件交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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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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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0工作日 | 符合法定条件 |
2 | 审核 | 0工作日 | 符合法定条件 |
3 | 办结 | 0工作日 | 符合法定条件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8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 |
审批结果样本 | 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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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 第十二条 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当事人对医学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鉴定为终局鉴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14-87961669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4-87961658,123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