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出口许可
扬州市

0

到现场次数 

3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货物出口许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320121027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1000014406474F332012102700002
行使层级 市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扬州市商务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1000014406474F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扬州市文昌东路9号市民中心2号楼二楼A厅28号市商务局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  自2016年11月7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技术,国家可以限制进口或者出口;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二)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国内资源,需要限制出口的;(三)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四)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五)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六)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 第十八条第二款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范围内,临时决定限制或者禁止前款规定目录以外的特定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第十九条第一款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或者许可证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 第二款实行配额或者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必须依照国务院规定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口或者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10月31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2号公布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第一款有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第(一)、(四)、(五)、(六)、(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货物,限制进口。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进口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一条第一款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进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进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有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第(一)、(二)、(三)、(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货物,限制出口。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出口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出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委托代理协议》正本复印件(出口商与发货人不一致时需提供)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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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营业执照(首次办理需要)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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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摩托车发动机和车架出口授权证明(出口摩托车发动机、车架时提供) 原件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2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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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出口许可证申请表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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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外成交合同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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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受理 1工作日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审批结果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  自2016年11月7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技术,国家可以限制进口或者出口;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二)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国内资源,需要限制出口的;(三)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四)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五)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六)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 第十八条第二款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范围内,临时决定限制或者禁止前款规定目录以外的特定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第十九条第一款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或者许可证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 第二款实行配额或者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必须依照国务院规定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口或者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10月31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2号公布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第一款有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第(一)、(四)、(五)、(六)、(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货物,限制进口。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进口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一条第一款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进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进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有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第(一)、(二)、(三)、(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货物,限制出口。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出口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出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 部门名称:扬州市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扬州市文昌东路9号市民中心2号楼二楼 电话:0514-87961615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监督电话:0514-82160851
办理地点
  • 扬州市文昌东路9号市民中心2号楼二楼A厅28号市商务局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 部门名称:扬州市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扬州市文昌东路9号市民中心2号楼二楼 电话:0514-87961615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监督电话:0514-82160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