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地球站设置、使用许可(注销)
扬州市

0

到现场次数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卫星地球站设置、使用许可(注销)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07045001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10000144065543300010704500105
行使层级 市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扬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10000144065543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江苏省扬州市文昌东路9号市民中心2号楼1楼C16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该具备如下申请条件: (一)有可用的无线电频率; (二)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 (三)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 (四)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且技术方案可行; (五)有能够保证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电磁环境,拟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申请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可利用的卫星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资源。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经办人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免提交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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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申请人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免提交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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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无线电台执照注销申请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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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受理 0.1工作日 根据预审结果,对不属于本事项受理范围或申报材料经补正依然缺失错误的,不予受理,发出《不予受理通 知书》;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发出《受理通知书》。 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 审查 0.1工作日 经过审查,认为应当予以许可的,给出许可建议;认为应当不予许可的,给出不予许可的建议,并说明理由。 审查通过
3 决定 0.1工作日 根据审查意见,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认为审查意见不当的,可以退回审查环节。 做出决定
4 办结 0.1工作日 经决定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予以许可决定书》及相关证照批文;经决定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 予许可决定书》。 发出决定书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规定,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审查期间,需要邀请专家进行干扰分析、测试验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但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审查期间,需要邀请专家进行干扰分析、测试验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但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样本 无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第十四条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但下列频率除外: (一)业余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制式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 (二)国际安全与遇险系统,用于航空、水上移动业务和无线电导航业务的国际固定频率;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频率。 第十八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确定范围内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交通运输、渔业、海洋系统(行业)使用的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分别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实施许可;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民用航空系统使用的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实施许可。 第二十七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 (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 (二)单收无线电台(站);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第三十条 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由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14-87961634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投诉电话:0514-87868520
办理地点
  • 江苏省扬州市文昌东路9号市民中心2号楼1楼C16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 0514-87961634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投诉电话:0514-87868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