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07048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10000144065543300010704800003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此事项无中介服务机构和收费 |
实施主体 | 扬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10000144065543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扬州市文昌东路9号市民中心2号楼1楼C16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第三十一条固定,应该具备如下申请条件: 获得无线电台站设置许可、予以颁发无线电台执照的,需要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同时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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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人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免提交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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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2 |
经办人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免提交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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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3 |
地面无线电台执照遗失补办申请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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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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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0.1工作日 | 根据预审结果,对不属于本事项受理范围或申报材料经补正依然缺失错误的,不予受理,发出《不予受理通 知书》;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发出《受理通知书》。 | 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
2 | 审查 | 0.1工作日 | 经过审查,认为应当予以许可的,给出许可建议;认为应当不予许可的,给出不予许可的建议,并说明理由 。 | 审查通过 |
3 | 决定 | 0.1工作日 | 根据审查意见,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认为审查意见不当的,可以退回审查环节。 | 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
4 | 办结 | 0.1工作日 | 经决定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予以许可决定书》及相关证照批文;经决定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 予许可决定书》。 | 发出决定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无线电管理机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检测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审查期限内,但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实施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需要完成有关国内、国际协调或者履行国际规则规定程序的,进行协调以及履行程序的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审查期限内。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地面无线电业务) |
审批结果样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地面无线电业务)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第三十一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无线电台执照,需要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同时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三十四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向国际电信联盟统一申请无线电台识别码序列,并对无线电台识别码进行编制和分配。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14-87961634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投诉电话:0514-87866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