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台识别码核发(遗失补办)
扬州市

0

到现场次数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无线电台识别码核发(遗失补办)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07048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10000144065543300010704800003
行使层级 市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此事项无中介服务机构和收费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扬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10000144065543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上级下放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江苏省扬州市文昌东路9号市民中心2号楼1楼C16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第三十一条固定,应该具备如下申请条件: 获得无线电台站设置许可、予以颁发无线电台执照的,需要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同时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申请人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免提交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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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经办人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免提交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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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地面无线电台执照遗失补办申请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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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受理 0.1工作日 根据预审结果,对不属于本事项受理范围或申报材料经补正依然缺失错误的,不予受理,发出《不予受理通 知书》;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发出《受理通知书》。 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2 审查 0.1工作日 经过审查,认为应当予以许可的,给出许可建议;认为应当不予许可的,给出不予许可的建议,并说明理由 。 审查通过
3 决定 0.1工作日 根据审查意见,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认为审查意见不当的,可以退回审查环节。 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4 办结 0.1工作日 经决定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予以许可决定书》及相关证照批文;经决定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 予许可决定书》。 发出决定书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无线电管理机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检测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审查期限内,但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实施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需要完成有关国内、国际协调或者履行国际规则规定程序的,进行协调以及履行程序的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审查期限内。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审批结果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地面无线电业务)
审批结果样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地面无线电业务)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第三十一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无线电台执照,需要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同时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三十四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向国际电信联盟统一申请无线电台识别码序列,并对无线电台识别码进行编制和分配。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14-87961634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投诉电话:0514-87866629,
办理地点
  • 江苏省扬州市文昌东路9号市民中心2号楼1楼C16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 0514-87961634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投诉电话:0514-87866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