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320107056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100001440655433320107056000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此事项无中介服务机构 |
实施主体 | 扬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10000144065543 |
实施主体性质 | 受委托组织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扬州市文昌东路9号市民中心2号楼1楼C16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1、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及省有关产业政策; 2、节能评估报告的内容及深度是否符合要求; 3、项目能源消费量及能源消费结构是否合理,对所在地能源消费增量、对所在地完成节能目标是否会产生影响; 4、项目采用的工艺、设备是否先进; 5、是否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规范; 6、项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先进、可行; 7、企业能源计量、统计及管理制度能否满足节能管理要求。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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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任务、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5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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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2 |
项目建议方案能效水平、能源消费结构的分析评价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5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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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3 |
节能方案分析比选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5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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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4 |
项目建设方案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5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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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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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核准、出具审批结果 | 0.1工作日 | 对通过专家评审及行政许可的企业,出具审批意见。 | 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
2 | 专家评审 | 0.3工作日 | 组织专家评审 | 是否符合条件 |
3 | 窗口受理 | 0.1工作日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受理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关于节能评估报告审查的意见 |
审批结果样本 | 关于节能评估报告审查的意见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十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规章】《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3号) 第十三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开展有关节能审查工作。对通过审查的项目,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十五条 属于节能评估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苏政发〔2016〕117号) 第1项 处理决定:“除新增能耗50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能评审批外,其他项目能评审批权限委托设区的市经信部门实施(国家有明确要求的项目除外)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14-87961634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投诉电话:0514-87866629,投诉信件邮寄地址:扬州市文昌西路8号市纪委市监委第十派驻纪检监察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