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扬州市

0

到现场次数 

3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09001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1000014406773D300010900100001
行使层级 市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扬州市公安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1000014406773D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上级委托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扬州市文昌东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2号楼2楼公安A50综合窗口;扬州市盐阜西路22号扬州市公安局政务服务管理支队1号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扬州市文昌东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扬州市盐阜西路22号扬州市公安局政务服务管理支队,星期一至星期五:3月15日至7月12日、9月13日至11月1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8:00;7月13日至9月12日:上午9:00-12:00,下午15:00-18:00;11月2日至3月14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受理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二)有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和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以及有关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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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安服务公司申请表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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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法设立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人民币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验资证明,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评估文件。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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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1.股东会决议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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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3.2.聘用主要管理人员协议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原件或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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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3.3拟任保安服务公司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或承诺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原件或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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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3.4.拟任保安服务公司主要管理人员简历。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原件或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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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3.5.拟任保安服务公司主要管理人员保安师资格证书(或承诺书)。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原件或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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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3.6.拟任保安服务公司主要管理人员签订在公安机关规定期限内取得保安师资格证书的《承诺书》。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原件或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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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3.7.拟任保安服务公司主要管理人员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原件或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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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3.8.拟任保安服务公司主要管理人员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或承诺书)。

其他 1份 必要

原件或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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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拟任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责任告知书。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原件或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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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4.1.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协议。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原件或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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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4.2.专业技术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或承诺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申请人自备 1份 容缺后补

原件或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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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保安员资格证书(或承诺书)。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原件或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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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会计等专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承诺书)。

申请人自备 1份 非必要

原件或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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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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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拟设保安服务公司训练场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原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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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充分反映拟设保安服务公司办公用房和训练场地整体外观、内部功能区域划分、基本设施等情况的照片。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原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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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申请提供门卫、巡逻、守护(不含武装守护)、区域秩序维护服务范围的拟设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备、交通工具等所有权证明材料及实物照片。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原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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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申请提供安全检查服务范围的拟设保安服务公司提供安全检查保安服务所需的设备、交通工具等所有权证明材料及实物照片。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原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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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6.3.申请提供安全技术防范服务范围的拟设保安服务公司提供安全技术防范保安服务所需的设备、交通工具等所有权证明材料及实物照片。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原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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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申请提供随身护卫服务范围的拟设保安服务公司提供随身护卫保安服务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材料。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原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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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6.5.申请提供安全风险评估服务范围的拟设保安服务公司提供安全风险评估保安服务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材料。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原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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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拟设保安服务公司组织机构材料。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原件或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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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拟设保安服务公司章程。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原件或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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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拟设保安服务公司制度材料。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原件或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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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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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定情况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原件或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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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申请提供武装押运服务范围的拟设保安服务公司还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原件或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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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或者外资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即外资保安服务公司)还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原件或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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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受理 0.5工作日 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 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 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时限内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2 查勘 0工作日 依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查勘 送达《保安服务公司许可备案现场核查表》
3 审批 0工作日 依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准,复核审查步骤提出的决定意见。 1、作出批准决定的,发放《准予许可决定书》; 2、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2个工作日内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4 办结 0.5工作日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 保安服务许可证》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审批结果名称 保安服务许可证
审批结果样本 保安服务许可证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九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14-87961939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4-87961623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4-87961568
办理地点
  • 扬州市文昌东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2号楼2楼公安A50综合窗口;扬州市盐阜西路22号扬州市公安局政务服务管理支队1号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 0514-87961939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4-87961623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4-879615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