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作业单位许可(非营业性)
扬州市

0

到现场次数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非营业性)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09017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1000014406773D300010901700002
行使层级 市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扬州市公安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1000014406773D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扬州市盐阜西路22号扬州市公安局政务服务管理支队公安1号综合窗口;扬州市广陵区文昌东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2号楼2楼公安A43、A44、A49、A50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扬州市广陵区文昌东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扬州市盐阜西路22号扬州市公安局政务服务管理支队,星期一至星期五:3月15日至7月12日、9月13日至11月1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8:00;7月13日至9月12日:上午9:00-12:00,下午15:00-18:00;11月2日至3月14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受理条件:

    【公安部行业标准】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 6 资质条件 6.1 基本要求 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a)从事的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b)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c)设置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等岗位,并配备相应人员。 6.2 特别要求 6.2.2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6.2.2.1 一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a)有或租用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b)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其中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净值不少于1000万元; c)近3年承担过的A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10项,或B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20项,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 d)技术负责人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高级技术职称,有10年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且主持过的A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5项,或B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10项; e)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9人,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爆破员不少于10人,安全员不少于2人,保管员不少于2人; f)有钻孔机、空压机、测振仪、全站仪等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 6.2.2.2 二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a)有或租用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b)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其中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净值不少于500万元; c)近3年承担过的B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10项,或C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20项,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 d)技术负责人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高级技术职称,有7年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且主持过的B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5项,或C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10项; e)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爆破员不少于10人,安全员不少于2人,保管员不少于2人; f)有钻孔机、空压机、测振仪、全站仪等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 6.2.2.3 三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a)有或租用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b)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其中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净值不少于150万元; c)近3年承担过的C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10项,或D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20项,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 d)技术负责人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高级技术职称,有5年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且主持过的C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5项,或D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10项; e)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爆破员不少于10人,安全员不少于2人,保管员不少于2人; f)有钻孔机、空压机、测振仪、全站仪等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 6.2.2.4 四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a)有或租用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b)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100万元,其中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净值不少于50万元; c)技术负责人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有3年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 d)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初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爆破员不少于10人,安全员不少于2人,保管员不少于2人; e)有钻孔机、空压机、测振仪、全站仪等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原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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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受理 0.5工作日 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 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 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 的全部内容。 1、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1 个工作日内出具 不予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1 个工 作日内一次性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 3、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并送达《受理通知书》。
2 审核 0工作日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相关规定,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查勘。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批准决定; 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3 审批 0工作日 复核审查步骤提出的决定意见。 1、作出批准决定的,发放《准予许可决定书》; 2、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2个工作日内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4 办结 0.5工作日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邮寄送达或申请人自取,送达《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审批结果名称 爆破作业许可证(非营业性)
审批结果样本 爆破作业许可证(非营业性)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第8.1: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14-82087017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4-87961623
办理地点
  • 扬州市盐阜西路22号扬州市公安局政务服务管理支队公安1号综合窗口;扬州市广陵区文昌东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2号楼2楼公安A43、A44、A49、A50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 0514-82087017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4-87961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