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作业人员许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09019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1000014406773D3000109019000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有 | 中介服务 | 无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扬州市公安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1000014406773D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扬州市盐阜西路22号扬州市公安局政务服务管理支队公安1号综合窗口;扬州市广陵区文昌东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2号楼2楼公安A43、A44、A49、A50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扬州市广陵区文昌东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扬州市盐阜西路22号扬州市公安局政务服务管理支队,星期一至星期五:3月15日至7月12日、9月13日至11月1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8:00;7月13日至9月12日:上午9:00-12:00,下午15:00-18:00;11月2日至3月14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3.4 爆破作业人员 从事爆破作业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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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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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0.5工作日 | 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 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 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 的全部内容。 | 1、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1 个工作日内出具 不予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1 个工 作日内一次性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 3、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并送达《受理通知书》。 |
2 | 审核 | 0工作日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相关规定,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 |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 批准决定; 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
3 | 审批 | 0工作日 | 依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准,复核审查步骤提出的决定意见。 | 1、作出批准决定的,发放《准予许可决定书》; 2、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2个工作日内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
4 | 办结 | 0.5工作日 | 无 |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邮寄送达或申请人自取,送达《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0514-82087017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4-87961623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4-879615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