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320109049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1000014406773D3320109049000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扬州市公安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1000014406773D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扬州市广陵区文昌东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公安A50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第二十八条法律法规受理。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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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所运载货物属于“大型物件”的,还应提供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非必要 | 原件或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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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运输物品的外廓尺寸图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原件或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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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运载超限不可解体物品机动车辆道路通行证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原件或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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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车辆强制保险单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原件或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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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车辆行驶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原件或复印件 |
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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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0工作日 | 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 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1、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1 个工作日内出具 不予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1 个工 作日内一次性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 3、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并送达《受理通知书》。 |
2 | 审核 | 0.5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复核审查步骤提出的决定意见。 |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批准决定; 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3、作出批准决定的,发放《准予许可决定书》; 4、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
3 | 办结 | 0.5工作日 | 无 |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邮寄送达或申请人自取,送达《运载超限不可解体物品机动车辆道路通行证》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7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方案审批许可决定书 |
审批结果样本 | 方案审批许可决定书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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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第二款 机动车载运超限的不何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第二十八条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 增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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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公路超限运输审批,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求公安交管部门意见。公路管理机构征求公安交管部门意见的,公安交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并认真负责地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大件运输车辆是否具有有效号牌,以及承运人申请通行的时间、路线、速度对道路交通的影响,不审核道路、桥梁、隧道等技术状况能否满足超限运输需求等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核的内容。属于《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还应当审核承运人提交的护送方案。对超限运输车辆申请通行的时间、路线、速度需要调整,或者护送方案难以保障交通安全的,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可提出建议,不得简单否决超限运输申请。意见反馈要及时,可以当天反馈的一律当天反馈,确有困难的可适当延长,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
咨询方式 | 0514-87961939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4-87961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