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发(到期换证)
扬州市

0

到现场次数 

75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颁发(到期换证)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16007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100001440695X7300011600700001
行使层级 市级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需现场查勘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扬州市生态环境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100001440695X7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文昌东路 9 号 市民中心 2 号楼 C 厅 02 号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到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关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3、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4、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在 http://218.94.78.90:28080/czqyZxbl填报。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http://218.94.78.90:28080/网上申报

申请人自备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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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单位现状照片电子档(包括厂容厂貌、化验室、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场所、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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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原许可证原件(正本或副本)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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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设区市、县(市、区)环保部门预审意见(公函及预审表、现场检查表)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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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事故应急预案及其备案意见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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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材料(验收监测报告)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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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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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说明材料(未按时申请换证的情况说明、持证期间未经营的情况说明、整改材料)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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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经营期间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有监测结论的水、气、声监测报告)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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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环境监测方案(含电子文件)及其备案意见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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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许可证有效期内工作总结(包括持证期间危废处置数量、移出数量及去向、转移联单、经营记录簿及经营情况网上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环境监测措施落实及信息公开情况、应急演练开展情况、整改要求落实情况、违法处罚情况详细内容)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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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受理 0工作日
2 审核 0工作日
3 审批 1工作日
4 办结 0工作日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7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暂无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暂无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审批结果名称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审批结果样本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第57号主席令修改)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事项(审批部门: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问:
哪些经营单位需要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答: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利用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问: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分哪几类?
答: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问: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哪一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
答:
根据《关于做好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4〕551号): 各省级环保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处置含多氯联苯与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许可证审批工作。又根据《江苏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等权力事项和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苏政发〔2016〕1号)、《关于做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权限下放管理等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6〕51号),自2016年3月1日起,除环办函〔2014〕551号规定由省环保厅审批事项外,原由省环保厅审批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和期满换证事项均下放至省辖市环保局审批。
问: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时限是多少个工作日?
答: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时限为35个工作日,申请单位整改时间不计在上述工作日内。
问:
各级环保部门颁发的收集许可证有哪些类别?
答:
设区市环保局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收集废铅酸电池、废含汞灯管。县级环保部门颁发的收集许可证为收集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
问:
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的保存期限是多少年?
答: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当永久保存。
问: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如何装订?
答: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应按申请材料清单 编制材料目录,并按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14-87961643;0514-87332231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4-80988098
办理地点
  • 文昌东路 9 号 市民中心 2 号楼 C 厅 02 号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 0514-87961643;0514-87332231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4-80988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