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游出租汽车延续经营许可
扬州市

0

到现场次数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巡游出租汽车延续经营许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18022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1000014407012K300011802200004
行使层级 市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扬州市交通运输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1000014407012K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扬州市广陵区文昌东路9号扬州市政务服务中心2号楼1楼C区C22、C23、C25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1、取得工商营业执照;2、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3、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行业管理规定和技术质量要求的客运车辆;4、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5、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经培训合格的工作人员;6、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停车场地及相关保障配套设施;7、有相关市场调研报告和经营方案。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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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停车场地证明材料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申请人自备 1份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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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文本

申请人自备 1份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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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申请表(个体)》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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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聘用或者拟聘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驾驶人员清单

申请人自备 1份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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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企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及其复印件,停车场地的平面图、产权证明及其复印件,租赁场地的还需要提供与产权所有人签订三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用合同,出租汽车单车停车面积应不小于10平方米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申请人自备 1份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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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已购置车辆的行驶证及其复印件,卫星定位行车信息系统与计价器、顶灯等设施设备安装及联动核查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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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车辆未购置的,应当提供承诺书及相应的资金证明,包括:拟购置车辆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运力投放要求、全额出资购置车辆、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行车信息系统等设施设备、建立出租汽车客运信息监控系统并与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管理信息系统实时连通等承诺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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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出租汽车运力的中标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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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申请人自备 1份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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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企业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文本,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经营合同管理、员工劳动合同管理、车辆管理、从业人员管理、运营服务规范、投诉处理、质量信誉考核、统计、档案管理制度等

申请人自备 1份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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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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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经营方案文本(包括:经营规模、经营模式、组织机构等)

申请人自备 1份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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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申请表(企业)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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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本人的身份证、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申请人自备 1份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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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受理 0.1工作日 材料齐全 送至审核
2 审核 0.8工作日 材料符合法定要求 送至办结
3 送达 0.1工作日 材料符合法定要求 发放许可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审批结果名称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审批结果样本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671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14-87961685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4-12328、0514-80989582
办理地点
  • 扬州市广陵区文昌东路9号扬州市政务服务中心2号楼1楼C区C22、C23、C25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 0514-87961685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4-12328、0514-809895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