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登记(建造中)
扬州市

0

到现场次数 

7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所有权登记(建造中)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基本编码 000718013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1000014407012K300071801300002
行使层级 市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扬州市交通运输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1000014407012K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扬州市广陵区文昌东路9号扬州市政务服务中心2号楼1楼C区C29、C30、C32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条 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50%。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 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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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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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船舶所有人是合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合资企业出资额的证明材料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适用于船舶所有人是合资企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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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共有船舶的,还应提交船舶共有情况证明材料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适用于共有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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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船舶未在任何登记机关办理过所有权登记的声明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适用于已经登记的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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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5张以上从不同角度拍摄且能反映船舶已建成部分整体状况的照片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正横2张、侧艏1张、正艉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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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建造中船舶的基本技术参数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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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船舶建造合同,如建造合同对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约定不明确的,还应提交船舶建造各方共同签署的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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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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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1 送达 0.1工作日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2 审查、决定 0.8工作日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核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3 受理 0.1工作日 申请事项依法不在本级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人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审批结果名称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审批结果样本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第五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 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 第三十五条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原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条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89)交安监字723号) 第七条拟拆解的外国籍废钢船在交接前,新的船舶所有人应及时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确认船舶所有权,取得《废钢船登记证书》(见附件二)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14-87876382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4-12328、0514-80989582
办理地点
  • 扬州市广陵区文昌东路9号扬州市政务服务中心2号楼1楼C区C29、C30、C32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 0514-87876382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4-12328、0514-809895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