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的征收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征收 | 实施编码 | 11321000014407039B332041700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1000014407039B332041700200001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1000014407039B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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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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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国务院批准建设部令1988年第1号) 第十一条第二款 超计划用水必须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应当从税后留利或者预算包干经费中支出,不得纳入成本或者从当年预算中支出。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具体征收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条 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必须按规定的期限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限期缴纳外,并按日加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5‰的滞纳金。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问:
超计划加价水费如何征收
答:
城市节水主管部门按月度用水计划对用水户用水情况进行考核,经考核认定用水户取用水量超过核定用水计划的,以书面形式向用水户发出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缴款通知。
用水户应自收到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缴款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缴入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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