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的征收
扬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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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的征收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征收 实施编码 11321000014407039B3320417002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1000014407039B332041700200001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1000014407039B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国务院批准建设部令1988年第1号) 第十一条第二款 超计划用水必须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应当从税后留利或者预算包干经费中支出,不得纳入成本或者从当年预算中支出。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具体征收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条 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必须按规定的期限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限期缴纳外,并按日加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5‰的滞纳金。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问:
超计划加价水费如何征收
答:
城市节水主管部门按月度用水计划对用水户用水情况进行考核,经考核认定用水户取用水量超过核定用水计划的,以书面形式向用水户发出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缴款通知。 用水户应自收到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缴款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缴入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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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14-87898973 ; 0514- 87898956 ; 0514-87110165 ;扬州市文昌东路9号市民中心2号楼一层C厅09号施工许可阶段综合窗口,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监督投诉方式 0514-87981658扬州市文昌东路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2号楼一层C05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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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514-87981658扬州市文昌东路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2号楼一层C05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