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批准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 | 32101701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1000014407039B3321017011000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1000014407039B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扬州市文昌东路9号市民中心2号楼1层C厅C13号住建局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材料
该事项无需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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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999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申请表 |
审批结果样本 | 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申请表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已经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第2号公告修订)【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建房〔2007〕114号) (国务院令第504号)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 第四条第二款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已经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第2号公告修订) 第三十二条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规模建筑面积小于三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建房〔2007〕114号) 第四条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物业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一)公开招标或者连续两次接受邀请投标人少于3个的; (二)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非住宅,建筑面积不足3万平方米的,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独立式住宅(别墅)为主的建筑面积不足1万平方米的。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0514-87211703,0514-87961728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4-87211702、0514-87961658 |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1、依法享有以下权利:知情权、申请权、补正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2、依法履行以下义务:遵守相关规定义务、如实规范申请义务、积极配合审查义务、按规定履行义务、支持监督检查义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