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一般使用审核
扬州市

0

到现场次数 

999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一般使用审核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基本编码 321017031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1000014407039B332101703100001
行使层级 市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1000014407039B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扬州市文昌东路9号市民中心2号楼1层C厅C13号住建局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具备法定条件,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审计报告(超过一定金额要提供报告)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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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维修工程施工合同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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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招投标要件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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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工程监理合同及监理工作总结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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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维修工程项目费用结算票据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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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工程量签证(验收)单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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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申请(结算)材料公示情况说明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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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工程预(决)算书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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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维修费用分摊清册(表决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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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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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项目申请表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其他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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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999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部门自定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其他 审批结果名称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批单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六条 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规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 增补依据
  •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14-82080511、87961728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4-87286571、87961658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扬州市物业管理中心
电话87211102
地址观潮路719号
网址
行政诉讼
部门扬州市物业管理中心
电话87211102
地址观潮路719号
网址
办理地点
  • 扬州市文昌东路9号市民中心2号楼1层C厅C13号住建局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 0514-82080511、87961728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4-87286571、87961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