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审批
扬州市

0

到现场次数 

45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取水许可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19001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1000014407098E300011900100001
行使层级 市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专家评审、技术审查、听证等。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扬州市水利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1000014407098E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扬州市广陵区文昌东路9号市民中心2号楼一楼C17水利局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全流程网上办理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规定,取水许可审批需具备如下条件: (1)取用水用途或建设项目的说明及所依据的有关文件(列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或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简要说明及批准文件); (2)按规定填写的申请书(填写《取水许可申请书(表)》; (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 (4)当建设项目取用水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它文件; (5)联合兴办取用水工程取水的,还应附具联合兴办人出具的委托书; (6)改扩建项目需提交已建项目取用水监督管理情况,包括计量设施安装、计划用水管理、规费缴纳等(由已建项目取用水监督管理部门出具); (7)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8)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9)组织机构代码证、含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有效组织单位证明文件; (10)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项目登记单复印件。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项目登记单

申请人自备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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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组织机构代码证、含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有效组织单位证明文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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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法人身份证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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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联系人身份证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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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改扩建项目需提交已建项目取用水监督管理情况,包括计量设施安装、计划用水管理、规费缴纳等(由已建项目取用水监督管理部门出具)

申请人自备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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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联合兴办取用水工程取水的,还应附具联合兴办人出具的委托书

申请人自备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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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当建设项目取用水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

申请人自备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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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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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取用水用途或建设项目的说明及所依据的文件(列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或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简要说明及批准文件)

申请人自备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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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按规定填写的申请书(填写《取水许可申请书(表)》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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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受理、审查 0.1工作日 申请材料齐全 审查
2 决定 0.3工作日 按审批流程办结 办结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4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批文 审批结果名称 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批结果样本 行政许可决定书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17年修订)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14-82802270; 通讯地址:扬州市广陵区文昌东路9号市民中心2号楼一楼C17水利局综合窗口 咨询网址:http://zwb.yangzhou.gov.cn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12345 或 0514-87939972; 通讯地址:扬州市文昌中路460号水利局 行政审批处 监督投诉网址:http://zwb.yangzhou.gov.cn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办理地点
  • 扬州市广陵区文昌东路9号市民中心2号楼一楼C17水利局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514-82802270; 通讯地址:扬州市广陵区文昌东路9号市民中心2号楼一楼C17水利局综合窗口 咨询网址:http://zwb.yangzhou.gov.cn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12345 或 0514-87939972; 通讯地址:扬州市文昌中路460号水利局 行政审批处 监督投诉网址:http://zwb.yangzhou.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