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的征收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征收 | 实施编码 | 11321000014407098E332041700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1000014407098E332041700200001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扬州市水利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1000014407098E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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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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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国务院批准建设部令1988年第1号) 第十一条第二款 超计划用水必须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应当从税后留利或者预算包干经费中支出,不得纳入成本或者从当年预算中支出。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具体征收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条 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必须按规定的期限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限期缴纳外,并按日加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5‰的滞纳金。
- 增补依据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514-87871524;信件邮寄 地址:扬州市秋雨西路7号;咨询网址:http://zwb.yangzhou.gov.cn |
监督投诉方式 | 监督投诉电话:12345 或 0514-87939950 通讯地址:扬州市文昌中路460号水利局 行政审批处 监督投诉网址:http://zwb.yangzhou.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