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7200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10000144071002300017200100002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10000144071002 |
实施主体性质 | 受委托组织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扬州市文昌东路9号扬州市政务服务中心2号楼2楼扬州市市场监管局A11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人的许可条件发生变化,或者需要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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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登记事项变更-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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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许可事项变更-质量安全负责人简历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根据申请许可变更的内容实际情况提供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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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许可事项变更-企业质量管理相 关文件目录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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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许可事项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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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登记事项变更-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需提交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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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许可事项变更-厂区总平面图(包括厂区周围30米范围内环境卫生情况)及生产车间(含各功能车间布局)、检验部门、仓库的建筑平面图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根据申请许可变更的内容实际情况提供资料;须标明人流、物流走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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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许可事项变更-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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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报告事项变更-变更质量安全负责人的,提交质量安全负责人简历(统一模板)和任命文件资料 |
空白表格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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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许可事项变更-企业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开展自查并撰写的自查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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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10 |
登记事项变更-许可部门要求的其 他资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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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11 |
登记事项变更-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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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12 |
许可事项变更-企业关于申请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
空白表格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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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许可事项变更-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须递交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签订的授权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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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许可事项变更-生产场所合法使用的佐证材料(土地所有权证书、房产证书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根据申请许可变更的内容实际情况提供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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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许可事项变更-生产设备配置图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根据申请许可变更的内容实际情况提供资料,生产设备配置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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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许可事项变更-施工装修说明(包括装修材料、通风、消毒设施)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根据申请许可变更的内容实际情况提供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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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许可事项变更-工艺流程简述及简图(不同类别的产品需分别列出)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根据申请许可变更的内容实际情况提供资料,有工艺相同但类别不同的产品共线生产行为的,需提供确保产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和风险分析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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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登记事项变更-生产地址发生文字性变更的,需提供生产地址发生文字性变化的相 关材料(如当地路名委员会、公安部门或工业园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性材料)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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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许可事项变更-生产环境条件和生产用水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当是由经过国家相 关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1年内的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至少应包括:(1)生产用水卫生质量检测报告;(2)生产车间环境检测报告;(3)生产车间和检验场所工作面混合照度的检测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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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许可事项变更-许可部门要求的其 他资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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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登记事项变更-企业关于申请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
空白表格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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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登记事项变更-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须递交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签订的授权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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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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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与受理 | 0工作日 |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受理通知书 |
2 | 审查与决定 | 0工作日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3 | 制证与发证 | 0工作日 |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
- 设定依据
-
《化妆品卫生监管条例》(卫生部令第3号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第五条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14-87961621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4-87933190 |
行政复议 | |
部门 | 江苏省药监局政策法规处(科技处) |
电话 | 025-83273647 |
地址 | 南京市鼓楼街5号 |
网址 | http://da.jiangsu.gov.cn/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电话 | 0514-82955061、0514-82955007 |
地址 |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江都北路545号 |
网址 | http://fy.yzglq.gov.cn/glfy/index.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