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生产许可延续
扬州市

0

到现场次数 

1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化妆品生产许可延续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72001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10000144071002300017200100003
行使层级 市级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10000144071002
实施主体性质 受委托组织 权力来源 上级委托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扬州市文昌东路9号扬州市政务服务中心2号楼2楼扬州市市场监管局A11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申请人应当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90个工作日至30个工作日期间提出延续许可申请,并承诺其符合《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化妆品生产许可条件。申请人应当对提交资料和作出承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逾期未提出延续许可申请的,不再受理其延续许可申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表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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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须递交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签订的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自备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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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企业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开展自查并撰写的自查报告

申请人自备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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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许可部门要求的其 他资料

申请人自备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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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延续申请自查承诺书

空白表格 申请人自备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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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企业关于申请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空白表格 申请人自备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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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政府部门核发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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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申请与受理 0工作日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受理通知书
2 审查与决定 0工作日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许可决定书
3 制证与发证 0工作日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审批结果名称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审批结果样本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化妆品卫生监管条例》(卫生部令第3号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第五条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问: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新办、延续、变更、补发都是在哪办理,如何办理?
答: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新办事项由省局直接办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延续、变更及补发等事项都由省局委托设区市的市场监管局或相关行政审批局实施。化妆品生产许可所有事项都是通过化妆品生产许可信息管理系统来进行申报,申报采用全程电子化流程,无须提交纸质资料,纸质资料留档备查。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14-87961621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4-87933190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江苏省药监局政策法规处(科技处)
电话025-83273647
地址南京市鼓楼街5号
网址http://da.jiangsu.gov.cn/
行政诉讼
部门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电话0514-82955061、0514-82955007
地址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江都北路545号
网址http://fy.yzglq.gov.cn/glfy/index.shtml
办理地点
  • 扬州市文昌东路9号扬州市政务服务中心2号楼2楼扬州市市场监管局A11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 0514-87961621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4-87933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