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7200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10000144071002300017200100003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10000144071002 |
实施主体性质 | 受委托组织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扬州市文昌东路9号扬州市政务服务中心2号楼2楼扬州市市场监管局A11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申请人应当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90个工作日至30个工作日期间提出延续许可申请,并承诺其符合《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化妆品生产许可条件。申请人应当对提交资料和作出承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逾期未提出延续许可申请的,不再受理其延续许可申请。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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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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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须递交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签订的授权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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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3 |
企业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开展自查并撰写的自查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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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4 |
许可部门要求的其 他资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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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5 |
延续申请自查承诺书 |
空白表格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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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6 |
企业关于申请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
空白表格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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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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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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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与受理 | 0工作日 |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受理通知书 |
2 | 审查与决定 | 0工作日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3 | 制证与发证 | 0工作日 |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
- 设定依据
-
《化妆品卫生监管条例》(卫生部令第3号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第五条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14-87961621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4-87933190 |
行政复议 | |
部门 | 江苏省药监局政策法规处(科技处) |
电话 | 025-83273647 |
地址 | 南京市鼓楼街5号 |
网址 | http://da.jiangsu.gov.cn/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电话 | 0514-82955061、0514-82955007 |
地址 |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江都北路545号 |
网址 | http://fy.yzglq.gov.cn/glfy/index.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