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举报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问题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的奖励
事项类型 | 行政奖励 | 基本编码 | 000831010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100001440710023000831010000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10000144071002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
办理地点 | 扬州市文昌西路525号星耀天地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501室 | ||
办理时间 | 春季、秋季: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30,下午14:30~18:00;夏季: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30,下午15:00~18:00;冬季: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30,下午14:00~17:30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一)所申请的行政举报奖励有关案件为被申请机关查处; (二)符合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奖励条件和标准; (三)因举报确实对案件的查处有功。
办理材料
该事项无需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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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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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决定 | 0工作日 | 《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国家主席令第31号)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
2 | 送达 | 1工作日 | 《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国家主席令第31号)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8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无法定办结时限要求,特此说明。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 无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法律】《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国家主席令第31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0514-89332713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4-89332606 |